本文中与建筑保温相关的主要内容如下:
6.6 建筑保温
6.6.1 建筑的外保温系统不应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2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当采用B1级或B2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或制品时,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保温系统在建筑的立面或屋面蔓延的措施或构造。
6.6.2 建筑的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复合保温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外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要求。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级或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6.6.3 飞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6.6.4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6.6.5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 人员密集场所;
2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6.6.6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住宅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100m时,不应低于B1级。
6.6.7 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6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50m时,不应低于B1级。
6.6.8 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5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 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与封堵措施。
6.6.9 下列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 人员密集场所;
2 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3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4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5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6.10 除本规范第6.6.3条和第6.6.9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外,其他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时,保温系统的外表面应采取使用不燃材料设置防护层等防火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公告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以预防建筑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对除生产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建筑以外的各类建筑,从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等环节提出防火要求。 第一明确了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规模、类别、使用性质、功能用途、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 第二规定了工业建筑、民用建筑,以及消防车道和救援登高场地布局要求; 第三对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在建筑平面布置、防火分隔、结构耐火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 第四对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门窗、竖井等建筑构造,以及室内外装修、保温系统等提出防火的功能性能和技术措施要求; 第五对疏散与避难设施、消防设施、暖通空调系统、电气系统作出相关规定。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是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的通用技术类规范,是政府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和进行建筑防火监管的技术依据之一,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是政府依法管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