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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关于发布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资质条件 及第一批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3-3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监认证〔2019〕61号)要求,申请从事绿色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与从事绿色产品认证相适应的技术能力。

具备上述资质条件的认证机构,可按照绿色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范围向认监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依据相关认证实施规则(见附件)开展绿色产品认证。 

附件:

      1.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人造板和木制地板

      2.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涂料

      3.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卫生陶瓷

      4.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玻璃

      5.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太阳能热水系统

      6.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具

      7.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绝热材料

      8.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水密封材料

      9.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陶瓷砖(板)

      10.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纺织产品

      11.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木塑制品

      12.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纸和纸制品

  

认监委           

2020年3月26日